中国文化产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推动本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文化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业务发展需要而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文化产业细分领域、特定功能划分等设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机构。
(二)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机构,是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从事联络、交流、服务等交办事项的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须接受本会领导,在本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中国文化产业协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党支部应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党建工作的指导,确保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会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现有其他机构在名称、业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上不交叉重复;
(二)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发起单位须为本会理事单位,其中分支机构发起成员单位不低于20家会员单位;
(三)拥有一批在专业领域内的行业代表,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方案,主要包括名称、设立必要性、可行性,筹备工作组人员名单、发起单位名单、组织架构、负责人建议名单(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要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条例草案等;
(二)拟任主任委员审核表;
(三)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八条 设立程序:
(一)秘书处负责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本会党支部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二)会长办公会对根据设立条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筹备组下发批准筹备设立通知书,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表决通过后,本会印发批准文件,正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筹备组一般在收到批准设立通知书后6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并于会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议记要、现场材料等材料上报本会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不符合本会章程,或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原则和条件的;
(三)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领域、专业或职能相同或相似的;
(四)未按期提交相关材料的;
(五)未按期召开筹备会和成立大会的;
(六)筹备流程不符合法定要求;
(七)本会认为其他不宜设立情形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 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称为主任、副主任,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10名。代表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10名。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本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由本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本会党支部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交变更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批准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两年一届,换届方案由分支机构提出,报本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活动与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需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等。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社本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本会有权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按本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会费统一纳入本会账户管理。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举办的活动应经本会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确保活动可追溯、可监管。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转包、委托给与本会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单位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本会名义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的原始资料报本会秘书处存档,本会统一负责会员证书发放,会员纳入本会会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应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举办不少于召开4场企业沙龙/研讨会/交流活动,发展一定数量的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财务与印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统一执行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单独会计账簿,分别核算。分支机构所收缴会费的50%纳入分支机构子账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扣除收入总额的20%用于本会工作经费外,其余纳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子账目。本会财务部统一提供会费收据或电子发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委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的项目,经费划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子账目。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需完成本会下达的一定数额会费的收缴任务。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使用应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严格执行“以收定支”,本会不予提前垫支各项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文化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中国文化产业协会报销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使用本会印章,由该机构负责人提报,按照本会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签批。不得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接受本会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制定内部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作为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部门每年对机构及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对评为年度优秀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评为不合格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机构活动,限期整改,撤换机构负责人和变更、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会通过本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以及负责人、业务范围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生名称、负责人变更或进行合并、改组,须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本会印发批复通知,并公开变更信息。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启动终止程序:
(一)已完成本会授权任务或宗旨使命的;
(二)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无实际职能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整改,或拒不服从本会管理的;
(四)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协会各分支机构,一律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原《中国文化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化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