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2月1日实施。《条例》共7章48条,包含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传统体育和游艺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办法,制订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规范,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提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将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期间,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