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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

2014/07/18 16:12:34 文章来源:山东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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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激励创作更多具有青岛元素、反映时代精神的原创文艺精品项目,青岛市按照弘扬主旋律与提倡多样化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出台了《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对符合条件的4类作品或项目实施扶持奖励:青岛市各级各类单位、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精品;青岛市以外各级各类单位、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体现青岛元素的原创文艺精品;其他能够宣传青岛、提升青岛文化软实力和对外文化影响力的文艺精品及文化活动项目;青岛籍或代表青岛参加社会公认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艺活动的团体或个人。

  《办法》列出了4类奖励对象: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群众广泛认可、社会影响力大的优秀文艺作品和取得重大艺术成绩的个人;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和中国出版政府奖及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版协系统等全国常设性重大文艺出版奖项的作品或个人;入选国家舞台精品工程、国家美术创作精品工程、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等国家专项文艺类精品工程的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电影、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或通过主流电影院线发行放映的电影。

  《办法》指出,对获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国际、国内奖项的文艺作品和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人民群众广泛认可,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作品和取得重大艺术成绩的个人,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按照不高于获奖金额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文化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和中国出版政府奖及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版协系统重大奖项的,按照不高于获奖金额给予相应奖励;对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等国家专项文艺类精品工程的作品,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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